【港區國安法】首案不設陪審團審訊覆核敗訴 上訴庭駁回被告上訴申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6/22 11:45

最後更新: 2021/06/22 17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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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駕駛插上「光復香港 時代革命」旗幟的電單車,而被控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的男子唐英傑,早前就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案件而提出司法覆核,被裁定敗訴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涉駕駛插上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」旗幟的電單車,而被控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的男子唐英傑,早前就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案件而提出司法覆核,被裁定敗訴。唐早前提出上訴,上訴庭今(22日)頒下判詞,駁回其上訴,意即唐所面對的刑事審訊,料於明天(23日)在沒有陪審團參與下開審。

上訴庭於判詞摘要中指出,上訴人接納《港區國安法》46條第1款,以及根據上述條文所發出指不設陪審團參與審訊的證書屬合憲,亦接納他聲稱在高院原訟庭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,並非絕對權利,他更接納在3名法官席前可獲得公平審訊,亦沒有質疑律政司發出不設陪審團參與審訊的證書,是別有用心。

上訴庭指出,要以立法目的為本的方法詮釋《港區國安法》46條第1款,則需依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的整體立法背景和目的作出檢視。而《港區國安法》是在香港應用的國定法律,擁有特殊憲法地位,其重點在於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。

同時,上訴庭認為在理解《港區國安法》46條第1款時,應與4、5條,以及《基本法》63、86及87條,和《香港人權法案》10及11條一併解讀,以確保有關詮釋符合《港區國安法》之基本目的,亦不會影響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,控方亦有合理權益確保公平審訊。

上訴庭續指,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原訟庭的常規審訊模式,但這不應被假設成刑事法律程序中,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。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人權法案》均沒有指出,陪審團是刑事審訊中不得缺少的元素。正如本案,當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響,以及司法公義妥為執行或受妨礙時,陪審團達致公平審訊的目的則有機會受影響。

在此情況下,為確保公平審訊,只有不設陪審團,改由3位法官審理案件,才可符合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,以及保障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。

上訴庭又認為,《港區國安法》42條列明,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,需公正及時辦理,以防範、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。因此,若然容許上訴人透過司法覆核對有關證書提出質疑,將會助長附屬法律程序的拖延,令刑事法律程序受延誤或干擾,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42條的原則。

上訴庭又指出,律政司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46條第1款發出的證書,屬檢控決定,獲《基本法》63條所保障,不受干預。根據普通法,只有在不誠實、不真誠等特殊情況下,其檢控決定才可被覆核。

但上訴人卻沒有指稱本案涉及不誠實等情況,只是聲稱他有在原訟庭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憲法權利,但上訴庭認為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,使他可以質疑律政司發出證書的決定。

上訴人唐英傑(24歲)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、恐怖活動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3項控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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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